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 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
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这里的提供,不以有偿为条件,包括对使用者而言是有偿使用,但对行为人而言是元偿提供的情况。例如,医院的医生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在处方中给其开某种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在吸毒者未能戒毒,毒瘾发作时如不提供必要毒品会导致伤亡的情况下,对其提供必要毒品的,阻却违法性。
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但是,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如果接受提供的人仅实施了走私、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则提供者的行为既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的预备犯,也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既遂犯,宜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接受提供的人已经着手实行走私、贩卖毒品行为而未得逞,则提供者的行为既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也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既遂犯,宜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的规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行为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这里的提供,不以有偿为条件,包括对使用者而言是有偿使用,但对行为人而言是元偿提供的情况。例如,医院的医生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在处方中给其开某种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在吸毒者未能戒毒,毒瘾发作时如不提供必要毒品会导致伤亡的情况下,对其提供必要毒品的,阻却违法性。
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但是,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如果接受提供的人仅实施了走私、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则提供者的行为既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的预备犯,也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既遂犯,宜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接受提供的人已经着手实行走私、贩卖毒品行为而未得逞,则提供者的行为既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也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既遂犯,宜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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