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前者是一种特殊的包庇罪,故不再认定为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后者是一种特殊的赃物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前者是一种特殊的包庇罪,故不再认定为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后者是一种特殊的赃物罪,故不再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赃物犯罪。但是,如果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但不要求其中的“犯罪分子”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例如,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但不满16周岁的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也成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是指作假证明,使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不能或者难以被发现的行为。
窝藏,是指使使毒品、毒脏不能或者难以被发现的行为,窝藏行为可能表现为持有行为,但不限于持有行为。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不能以窝藏毒品罪论处。窝藏毒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作为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处罚。转移毒品、毒赃也可谓运输行为,但这里的转移应限于为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毒品;如果为了贩卖等而转移毒品,则应认定运输毒品罪。隐瞒毒品、毒赃,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隐瞒毒品的来源、去向、存放地、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处理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的关系。例如,在他人走私毒品既遂后,为他人窝藏毒品的行为,成立窝藏毒品罪。但是,如果在他人走私毒品的过程中为他人隐瞒毒品的,则是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量刑时,还要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前者是一种特殊的包庇罪,故不再认定为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后者是一种特殊的赃物罪,故不再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赃物犯罪。但是,如果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但不要求其中的“犯罪分子”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例如,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但不满16周岁的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也成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是指作假证明,使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不能或者难以被发现的行为。
窝藏,是指使使毒品、毒脏不能或者难以被发现的行为,窝藏行为可能表现为持有行为,但不限于持有行为。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不能以窝藏毒品罪论处。窝藏毒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作为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处罚。转移毒品、毒赃也可谓运输行为,但这里的转移应限于为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毒品;如果为了贩卖等而转移毒品,则应认定运输毒品罪。隐瞒毒品、毒赃,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隐瞒毒品的来源、去向、存放地、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处理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的关系。例如,在他人走私毒品既遂后,为他人窝藏毒品的行为,成立窝藏毒品罪。但是,如果在他人走私毒品的过程中为他人隐瞒毒品的,则是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量刑时,还要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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