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槛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基本相同。但是,滥伐属于自己所有的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因为属于个人...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槛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基本相同。但是,滥伐属于自己所有的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因为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虽然不能成为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却可以成为滥伐林木罪的对象。但是,滥伐自己所有的枯死、病死林木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根据前述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属于槛伐林木: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除外)。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应当定罪量刑。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滥伐林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第4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槛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基本相同。但是,滥伐属于自己所有的林木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因为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虽然不能成为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却可以成为滥伐林木罪的对象。但是,滥伐自己所有的枯死、病死林木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根据前述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属于槛伐林木: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除外)。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应当定罪量刑。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滥伐林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第4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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