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中的“伪造”,是指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出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而且包括变造...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中的“伪造”,是指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出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而且包括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
本罪的倒卖,是指出售、贩卖,不要求先购入后出售。伪造后倒卖的,不实行井罚。行为人必须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伪造、变造支票、本票、汇票等金融票证的,成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倒卖金融票证以及伪造的有价证券等,如果不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应认定为本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以本罪论处。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3年4月2日《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不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出卖的,不成立犯罪。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l款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本罪中的“伪造”,是指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出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而且包括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
本罪的倒卖,是指出售、贩卖,不要求先购入后出售。伪造后倒卖的,不实行井罚。行为人必须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伪造、变造支票、本票、汇票等金融票证的,成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倒卖金融票证以及伪造的有价证券等,如果不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应认定为本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以本罪论处。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3年4月2日《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不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出卖的,不成立犯罪。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l款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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