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因此,本罪中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参考法规:
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本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9日《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因此,本罪中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参考法规:
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本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9日《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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