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 (1)行为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
(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
(1)行为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2)客观行为为盗伐。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于本罪的法益是森林资源,故只要林木被砍伐,就应认定为本罪的既遂。
(3)数量较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
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而盗伐。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二)盗伐林木罪的认定
1.妥善处理聚众盗伐(哄抢)林木的事件。
对聚众哄抢林木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以本罪论处;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
2.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却仍然采伐林木,符合其他要件的,成立本罪。
采伐许可证过期后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而采伐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3.正确处理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对于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应按盗窃罪论处。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不同于盗窃罪的法益,因此,盗伐林木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正确处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关系。
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对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盗伐林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款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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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
(1)行为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2)客观行为为盗伐。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于本罪的法益是森林资源,故只要林木被砍伐,就应认定为本罪的既遂。
(3)数量较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
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而盗伐。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二)盗伐林木罪的认定
1.妥善处理聚众盗伐(哄抢)林木的事件。
对聚众哄抢林木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以本罪论处;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
2.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却仍然采伐林木,符合其他要件的,成立本罪。
采伐许可证过期后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而采伐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3.正确处理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对于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应按盗窃罪论处。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不同于盗窃罪的法益,因此,盗伐林木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正确处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关系。
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对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盗伐林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4款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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