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行为内容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行为内容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行为人所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必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与质量标准,并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所以,本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9月22日《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行为人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后,非法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视具体情形从一重罪论处或者实行并罚。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行为内容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行为人所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必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与质量标准,并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所以,本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9月22日《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 (1)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 (2)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 (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4)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行为人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后,非法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视具体情形从一重罪论处或者实行并罚。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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