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将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如果以利用原料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则成立走私废物罪。 根据刑法第339条和第...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将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如果以利用原料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则成立走私废物罪。
根据刑法第339条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傅律师补充:
立案标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下:
原2006年(法释〔2006〕4号)失效,根据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六至十三项对符合“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作了新的规定如下:
(法释[2013]15号)第三条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相关罪名:
行为人必须将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如果以利用原料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则成立走私废物罪。
根据刑法第339条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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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律师补充:
立案标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下:
原2006年(法释〔2006〕4号)失效,根据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六至十三项对符合“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作了新的规定如下:
-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法释[2013]15号)第三条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相关罪名:
-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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