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含义 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的赌场、还是长期性的赌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换言之,所谓开设赌场,是指经营赌场。 互联网上开设赌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8月31日《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
开设赌场罪含义
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的赌场、还是长期性的赌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换言之,所谓开设赌场,是指经营赌场。
互联网上开设赌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8月31日《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开设赌场的行为,虽然事实上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责任要素。
赌博网站的帮助犯认定
根据上述《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做法是,对于内地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承包或者参股经营澳门赌场或者境外其他赌场,组织、招揽内地人员赴他们承包或者参股的赌场赌博的行为,也按照我国刑法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基本理由是,开设赌场行为属于复合行为,包括在内地实施的组织、招揽参赌人员等行为。可是,单纯组织、招揽他人前往境外赌博的行为,并不是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即使从客观上看,在境外开设赌场的人员常常在内地招揽赌徒,这也只是事实,而不能将客观事实强加于刑法规范。
当刑法分则条文仅将开设赌场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时,不能将招揽赌徒的行为作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将招揽赌徒的行为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那么,那些在境内开设了赌场,但没有组织、招揽赌徒的,其行为就并不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但这种结论既违反刑法规定,也难以被人接受。
开设赌场罪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
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处罚
根据上述《意见》,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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