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即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即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古文化遗址,包括古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基、革命烈士墓地。
行为内容是“盗掘”,盗掘既不是单纯的盗窃,也不是单纯的损毁,而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因此,盗掘可谓集盗窃与损毁于一体,其法益侵害程度相当严重。但是,盗掘并不限于挖掘埋藏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打捞被水淹没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掘出掩埋于其他物体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也应认定为“盗掘”。盗掘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公开盗掘的,也成立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私自挖掘。
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等毁坏的,宜从一重处罚;但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
(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行为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是盗掘,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而盗掘。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处罚
刑法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对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规定了援引法定刑即根据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基葬罪的法定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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