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医...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医疗责任事故,应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的事故。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行为与结果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成立本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3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类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为四级医疗事故。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伤或者多名患者轻伤的,宜认定为本罪。此外,对于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的,或者造成严重毁容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严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2.责任要件


责任形式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常常具体表现为,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病员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应当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为本罪。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

3.正确区分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


(1)要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前者是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后者是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结果的条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2)在复合原因造成的结果中,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的大小。

(3)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指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指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在实施中实施人员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指导人员采纳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指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实施人员没有向指导人员如实反映病人情况或拒绝执行指导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不良后果,实施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含规章制度)的主张、做法,由于指导人员轻信,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指导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但不向指导者反映,仍然继续实施而造成不良结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指导人员都要负直接责任。

(4)要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如果事故责任不属于责任人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范围,责任人对其不良后果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又无具体制度规定,则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如无特殊需要责任人元故擅自超越职责范围,造成事故的,也应追究责任。

(5)如果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包括业余或离退休人员,元偿为他人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员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

(三)医疗事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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