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书认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应为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机关的工...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书认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应为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不将该犯罪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职责。如果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41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另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本书认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应为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产品质量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不将该犯罪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职责。如果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41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另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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