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己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被关押的人(如被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行为人在被群众扭送的过程中逃走的,不成立本罪。...
脱逃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己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被关押的人(如被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行为人在被群众扭送的过程中逃走的,不成立本罪。
问题在于,事实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被非法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成立本罪。
其次,虽然事实上没有犯罪,但被合理怀疑为犯罪的人,依照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人脱逃的,是否成立本罪?
肯定说认为,只要是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即使实际上无罪,也能成为行为主体。
否定说认为,实际上无罪的人,即使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也不能成为行为主体。
从实质上说,两种观点涉及是优先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优先保护个人利益的问题;从法律上说,两种观点涉及如何理解“依法”二字,即只要形式上或者程序上合法即可,还是必须程序上与实体上或实质上都合法。
从另一角度而言,涉及从行为时判断“依法”还是从裁判时判断“依法”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
立法机关肯定已经意识到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罪犯,前一条文只将“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规定为行为主体也表明了这一点;然而本条特意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列为行为主体,就说明刑事立法认为,只要司法机关的关押行为在行为时具有合法性,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
所以,是否“依法”固然要同时考虑程序上的合法与实体上的合法,但这种合法不是事后判断的,而应根据行为时的状况进行判断。
因此,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时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另一方面不能忽视的是,在行为人原本无罪,完全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脱逃的(即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毁坏监管设施等方式脱逃),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本书认为,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成立脱逃罪;确实元罪的人采用暴力等方法脱逃构成犯罪的,也应从轻处罚。
客观行为是脱逃
脱逃,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脱逃的方式没有限制,如乘监管人员疏忽而逃离关押场所,乘外出劳动逃离关押场所,对监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于段而逃离关押场所,打破门窗、破坏围墙或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定的监视肘住或者取保候审措施时,实际上关押该嫌疑人的,属于非法关押,该嫌疑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毁损械具后逃离关押场所,等等。受到监狱(包括劳改农场等监管机构)奖励,节假日受准回家的罪犯,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采取逃往外地等方式逃避入狱的,也应以脱逃罪论处。
责任形式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脱逃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羁押机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暂时离开关押场所,特殊原因消失后立即回到关押场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脱逃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永久性或长期性逃避监管,为了一时性逃避劳动改造而脱逃的,原则上也成立本罪。
例如,在劳改农场服刑的罪犯,为了在某段艰苦时间逃避执行机关的监管,逃离半个月后又回到该劳改农场的,应认定为脱逃罪。
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 有人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脱离监管场所这一特定地理范围为标准;
- 有人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脱离监管机关与人员的控制范围为标准;
- 有人认为,应以行为是否达到逃离羁押、关押的程度为标准;
- 还有人认为,应同时以是否逃出了关押场所和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只有既逃出了关押场所,又摆脱了监管人员的控制时,才是既遂。
本书认为,行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时,就是脱逃既遂。如果行为人仍处于关押场所内,则不可能摆脱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但逃出关押场所的并不都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因此,没有必要同时要求逃出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基于这一标准,行为人逃出关押场所后,只要明显处于被监管人员追捕的过程中,就应认定为脱逃未遂。
脱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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