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出入境管理秩序。构成要件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组织,是指策划指挥、劝说动员、串连拉拢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30日《关于审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出入境管理秩序。构成要件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组织,是指策划指挥、劝说动员、串连拉拢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30日《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也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者既可以只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自己并不偷越,也可以组织他人与自己共同偷越国(边)境。被组织者非法出境或者入境是本罪的既遂标志。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营利目的不是本罪的责任要素。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被组织者的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为前提。
如果被组织者的出入境行为不属于偷越国(边)境,就不可能认定组织者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根据司法解释,“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
-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上述处罚规定,存在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刑法一方面将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包括违背被组织人意志与被组织人愿意被剥夺自由两种情况,故其中包括了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同时又规定犯本罪并对被组织人或者检查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书认为,既然刑法已经将这两种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组织者实施本罪时通常实施的行为)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因此,对这两种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另一独立的犯罪实行并罚。只有当行为人对被组织人或检查人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当然,不要求被组织者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但其行为至少属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偷越罔(边)境的行为。为时,才应实行并罚。从刑法强调数罪并罚的规定来看,对于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他犯罪的,不应归入上述第(7)项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应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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