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上述中介组织的人员。客观行为内容为,提供...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上述中介组织的人员。客观行为内容为,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虚假的证明文件。这里的提供不只是单纯的交付行为,而应包括制作(无形伪造)与交付。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9毛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或者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提供。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关于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行为性质,即该行为是属于结合犯,还是属于特殊类型的受贿罪,抑或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还需要研究。本书认为,对该行为应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但由于该行为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中介组织人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想象竟合犯,宜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因为不符合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宜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上述中介组织的人员。客观行为内容为,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虚假的证明文件。这里的提供不只是单纯的交付行为,而应包括制作(无形伪造)与交付。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9毛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或者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提供。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关于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行为性质,即该行为是属于结合犯,还是属于特殊类型的受贿罪,抑或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还需要研究。本书认为,对该行为应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但由于该行为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中介组织人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想象竟合犯,宜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因为不符合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宜实行数罪并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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