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故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野生动物制品,是指以野生动物为原料所制作的物品。 行为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日的的购买...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故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野生动物制品,是指以野生动物为原料所制作的物品。
行为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日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认定本罪时,需要特别注意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而不能形式化地认定本罪。例如,动物园管理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发情老虎送往外地交配的,不能认定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再如,对于居民搬家时运输祖传或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因而并没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得认定为本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不以本罪论处。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或者先走私人境,后实施杀害行为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根据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四款: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野生动物制品,是指以野生动物为原料所制作的物品。
行为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日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认定本罪时,需要特别注意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而不能形式化地认定本罪。例如,动物园管理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发情老虎送往外地交配的,不能认定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再如,对于居民搬家时运输祖传或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因而并没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得认定为本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不以本罪论处。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或者先走私人境,后实施杀害行为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根据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四款: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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