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含义 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法释〔2013〕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含义
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
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行为,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传播。
编造与传播行为,只有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时,才成立犯罪。编造与传播行为必须出于故意;以为是真实信息而传播的,不成立本罪。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本条中段所规定的"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不能作形式的理解,而是要作实质的判断。例如,甲在私人电脑上输入或者在笔记本上书写"某大型商场将于某年某月某日晚8时发生特大爆炸事件"的文字时,不可能成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只有将这种虚假恐怖信息传达给他人时,才可能成立本罪。否则,将意味着写日记之类的行为也成立犯罪。
换言之,虽然本条规定的"编造"行为侧重于捏造虚假恐怖信息,"传播"行为侧重于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但仅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那么,法条为什么分别规定编造与传播行为呢?本书的回答是,在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场合,即使只向特定人或者少数人传达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也有可能成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则要求行为人故意向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传达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成立要件
成立本罪,以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如引起了公众的严重恐慌,导致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排除虚假物质或者消除影响等)为要件。
单纯使特定人员产生恐惧心理的恐吓、胁迫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例如,行为人向公安机关或相关人员声称"如果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在超市安放炸弹。"这种行为并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谎称"我已在某超市安放了炸弹",则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包括以下情形:
-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 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 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 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 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以下情形:
-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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