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含义 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1)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3人以上。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一方1人、另一方2人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但首要分子组...

聚众斗殴罪含义


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1)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3人以上。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一方1人、另一方2人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但首要分子组织甲、乙与丙、丁斗殴的,仍有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

(2)聚众斗殴可以分解为"聚众斗"与"聚众殴"。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后者是指多众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一人殴打并无攻击行为的多人的,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聚众斗殴并不限于双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殴的情形。

(4)聚众斗殴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与对方人员斗殴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注:双方约定赤手空拳斗殴,但当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的凶器时,另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为根据刑法第292条第3款的精神"斗殴"不要求致人重伤与杀人,如果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的凶器,则已由斗殴转化为重伤或杀人行为,理应允许对方进行正当防卫。

聚众斗殴罪行为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包括两个行为(复行为犯):一是纠集众人的行为,二是结伙斗殴的行为。但本书认为,聚众斗殴罪不是复行为犯,而是单一行为犯。

(1)应从规范的角度认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

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是指斗殴的方式。"聚众斗殴"的表述,只是意味着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或者一人与二人之间的相互斗殴行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斗殴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所以,人数较少的斗殴不具备扰乱公共秩序的罪质。正因为聚众是斗殴的方式,意味着多人聚集在一起斗殴,所以,并不要求在斗殴之前具有聚众的行为。换言之,临时突然起意斗殴的,完全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即使在斗殴之前,有的行为人实施了纠集他人的行为,这种纠集他人的行为也只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行为,如同购买凶器只是杀人罪的预备行为一样。

(2)本罪不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且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

如果说聚众斗殴是复行为犯,就难以说明积极参加者也成立聚众斗殴罪。

(3)或许有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确定的,首要分子实施了聚众与斗殴的行为,因而是复行为犯;其他积极参加者虽然只参与部分实行行为(斗殴),但也是共同正犯,故积极参加者具备处罚根据。然而,刑法第292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是"聚众斗殴",这一要件不是仅针对首要分子的规定,同时也是针对积极参加者的规定。换言之,在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构成要件是完全相同的(正因为如此,法定刑也是相同的)。

(4)即使就首要分子而言,也不能要求其实施了复数行为。其一,当众人基于其他原因已经聚众在一起的场合,完全可能因为突发因素而聚众斗殴。在这种场合,不存在也不应当要求有纠集众人的行为。其二,在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参见刑法第97条)。即使是首要分子,也可能只是策划、指挥斗殴行为,而不实施纠集众人的行为。其三,纠集他人斗殴的首要分子,完全可能不直接参与斗殴行为。如果认定聚众斗殴罪是复行为犯,也影响对这部分首要分子的认定。

(5)如果说聚众斗殴罪是复数行为,就会意味着纠集他人就是聚众斗殴罪的着手甚至既遂,这便不当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

(6)或许有人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复行为犯,但这种复行为犯既不是要求首要分子一人实施了复行为,也不是要求积极参加者一人实施了复行为犯,而是可以由不同的人分别实施了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然而,上述第(4)、(5)点理由完全可以反驳这种观点。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首先,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所以,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殴的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偶然防卫的情形除外)。

其次,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加者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最后,刑法第292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如果一般参加者或者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不能适用该拟制规定,而应根据其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例如,甲在一旁观看A,B双方的斗殴行为时,发现A方成员X为免遭殴打而逃离现场,甲突然捡起一块石头猛砸X的头部,导致X死亡。对甲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此外,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杀人之外的斗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则应当实行并罚)。

聚众斗殴罪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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