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审判”应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因此包括经济审判在内。由于客观行为仅限于枉法裁判,故枉法调解的不应包括在内。但是,为执行或...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审判”应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因此包括经济审判在内。由于客观行为仅限于枉法裁判,故枉法调解的不应包括在内。但是,为执行或者不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枉法裁定,属于本罪的枉法裁判。虚构民事被告人作出有利于某人的判决的,或者违背事实将原告单位的普通商标宣告驰名商标的,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条第2款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但由于第2款是接着第1款规定的,故没有必要写明;况且第4款又有“司法工作人员……有前三款行为”的规定,这也说明本罪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关于枉法裁判的标准,国外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与职务义务说之争。主观说认为,司法工作人员违背自己的信念所做出的裁判,就是枉法裁判。这种观点不仅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相混淆,而且与“枉法”含义不相符合。职务义务说认为,枉法裁判是指在查清事实真相与适用法律方面,违反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义务或职责。这是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为本书所不取。客观说认为,违反实体法或者程序法做出裁判的,都是枉法裁判。客观说具有合理性,而且与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所规定的“违背事实和法律”相符合,故本书赞成客观说。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公正性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受贿赂犯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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