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国籍没有限制(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至于上述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任职,是计酬还是不计酬,都不影响对其身份。“财物”包括金钱、实物与财产性利益。本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谋取”包括直接谋取与间接谋取;“商业利益”是指与国际商务有关的经济利益与商业机会。至于是否实际谋取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处罚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相同。
贿赂罪是对向犯,所以,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甲在中国境内收受财物的(以及其他应当由我国管辖的类似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本书的看法是,依然可以适用刑法第163条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换言之,第163条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并不限于国内的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而是包括外国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在此意义上说,即使《刑法修正案(八)》不增加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这种行为也可以直接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国籍没有限制(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至于上述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任职,是计酬还是不计酬,都不影响对其身份。“财物”包括金钱、实物与财产性利益。本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谋取”包括直接谋取与间接谋取;“商业利益”是指与国际商务有关的经济利益与商业机会。至于是否实际谋取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处罚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相同。
贿赂罪是对向犯,所以,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甲在中国境内收受财物的(以及其他应当由我国管辖的类似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本书的看法是,依然可以适用刑法第163条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换言之,第163条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并不限于国内的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而是包括外国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在此意义上说,即使《刑法修正案(八)》不增加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这种行为也可以直接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免费咨询山都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