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客观行为与结果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负责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没有设置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改善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前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需要研究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另一个是作为,似乎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并不合适,故应从一重罪论处(狭义的包括一罪)。由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定刑高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故应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行为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客观行为与结果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负责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没有设置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改善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前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需要研究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另一个是作为,似乎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并不合适,故应从一重罪论处(狭义的包括一罪)。由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定刑高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故应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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