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惊性疾病的行为。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惊性疾病的行为。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参见《食品安全法》第28条),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5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43条与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参见《食品安全法》第28条),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5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43条与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释义时请同时参看此文: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规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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