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行为主体是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例如,村办小学的校舍有危险,小学校长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成立本罪;如果小学校长向材民委员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行为主体是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例如,村办小学的校舍有危险,小学校长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成立本罪;如果小学校长向材民委员会分管小学的领导报告后,该领导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则该领导构成本罪。客观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在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消除、避免危险或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可见,本罪行为表现为不作为。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一定有效措施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即使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也不成立本罪。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法条中的”明知“并不等同于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只是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校舍质量标准,有关人员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前者成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者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行为主体是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例如,村办小学的校舍有危险,小学校长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成立本罪;如果小学校长向材民委员会分管小学的领导报告后,该领导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则该领导构成本罪。客观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在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消除、避免危险或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可见,本罪行为表现为不作为。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一定有效措施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即使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也不成立本罪。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法条中的”明知“并不等同于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只是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校舍质量标准,有关人员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前者成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者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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