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具体范围参见国务院1998年...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具体范围参见国务院1998年1月7日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定,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电力安全。例如,向供电线路投掷石块,足以造成电线断路的,属于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破坏行为。
2.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供电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时有发生,既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涉及本罪与盗窃等罪的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4日《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15日《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对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行为人盗窃这类电力设备构成犯罪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对象,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5)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按想象竟合犯或者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例如,盗窃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宜按盗窃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15日《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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