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案件执行难,在本人办理的几个执行案子中,被执行人都是半死不活,负债累累,绝无可直接划转的资产,非可直接处理的不动产往往前面已经排了一轮二轮三轮的查封,大多又有银行债权人的担保权在先,你申请后,等分到的那杯羹,却不知有几何。 在债务人负债累累,确实无法清偿的情况下,破...
引言
案件执行难,在本人办理的几个执行案子中,被执行人都是半死不活,负债累累,绝无可直接划转的资产,非可直接处理的不动产往往前面已经排了一轮二轮三轮的查封,大多又有银行债权人的担保权在先,你申请后,等分到的那杯羹,却不知有几何。在债务人负债累累,确实无法清偿的情况下,破产,是给各方当事人一个最终的说法。
我国破产法适用范畴
我国首部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当时只准许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破产,其它主体并不适用该法,对于非国有企业法人,适用当时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2002年破产法对主体(债务人)的适用扩充了范围,其第4条规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能申请破产。
2006年破产法(新破产法)规定,在主体适用上没有突破性规定,
除了企业法人可以申请破产外,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第135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涉及破产的不能直接适用破产法,但是如果是破产清算的,可惜参照新破产法的程序。对于自然人的债务人,破产法不适用,原因在于对自然人财产的掌控机制不成熟,对于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能很好的规制。
债权人申请破产提交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在实践中,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提交下列文件: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 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 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 审计报告。(非硬性要求)可以提交债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存档的审计报告。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
的证据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在实践中应当给予债权人宽松的要求,法院不能要求债权人在申请破产立案时,要求债权人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让立案人员相信被申请人确实已濒临死亡。上述内容部分参考:《新企业破产法操作指南与文书范本》作者:郭智慧
破产立案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明传[2016]469号
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破产审判工作具有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优胜劣汰机制的独特功能,是人民法院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过剩产能化解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破产审判职能发挥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当前,尤其要做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这是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为此,特就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事关当事人破产申请权保障,决定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启动,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依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在法定条件外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影响破产程序正常启动。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受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的,应当登记立案。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三、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立案及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债务人及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在通知中向债务人释明,如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五、破产案件涉及的矛盾错综复杂,协调任务繁重,审理周期长,对承办法官的绩效考评应充分考虑这种特殊性。各高级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能够全面客观反映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的考评指标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法官承办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六、各级法院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同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机构、编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审判任务变化情况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建立破产援助基金,协调政府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妥善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
七、请各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对本辖区、本系统各级法院今年上半年立案的破产案件数量和审判庭设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2016年8月20日之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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