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言 2018/12/28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目前存在的财产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五条对这几种继承方式间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作者:小言 2018/12/28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目前存在的财产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五条对这几种继承方式间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他们之间的效力进行排序: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赠或遗嘱优于法定继承。今天我们 主要对遗嘱继承进行分析,包括对常用法条、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和当事人实际操作及审判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目前存在的财产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五条对这几种继承方式间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他们之间的效力进行排序: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赠或遗嘱优于法定继承。今天我们 主要对遗嘱继承进行分析,包括对常用法条、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和当事人实际操作及审判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一、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了遗嘱继承使用范围: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的人。
二、遗嘱类型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主要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可以自己选择遗嘱形式,但是要注意每种形式在使用时的有效要件要求。一旦对某个细节没有处理好,都极有可能导致所立遗嘱全部、部分无效。所以,各当事人不能想当然的以为只要有遗嘱在手就一定能取得有关权益。
1、 遗嘱类型:五种
【公证遗嘱】 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经过审查,予以公证,出具公证书的遗嘱。可以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死者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代为书写,以表示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
【录音遗嘱】 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嘱。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 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总结:遗嘱最好能书面就书面,能自己写就自己写。
2、多种类型遗嘱并存时的效力问题
以上类型可以归纳为两种: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
(2) 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非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非公证遗嘱之间无效力先后问题。
(4)公证遗嘱要撤销、变更需要根据法定程序。
《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 遗嘱有效要件
1、遗嘱人要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情形;亲自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表述;对个人财产处分;有无必要保留遗产份额的情形;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遗嘱人存在下列情形时,不论做公证遗嘱还是其他遗嘱,都应该做好记录并录音或者录像:
①遗嘱人年老体弱;②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③遗嘱人为聋、哑、盲人;④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另外,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好记录,有备无患:
①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②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若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③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④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⑤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⑥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⑦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最好可以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见证人要件:在审判中对见证人条件要求很严,甚至直接影响到遗嘱的效力。
①必须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
②必须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并签字。不得中途加入、中途离开、为凑人数而签名等。
③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代书人要件:
①代书人是由见证人中的一人担任,需无利害关系。
②代书人必须根据遗嘱人的口述及真实意思书写遗嘱,不得伪造、篡改。如果遗嘱中修改较多、字迹混乱,应该进行整理,可以形成打印文件。书写完后要交遗嘱人核对确认或者向遗嘱人念读。
③需要在代书人、见证人两处签字,不能少。
四、遗嘱的撤销、变更
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行为推定方式产生撤销、变更之前遗嘱的效果。
1、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遗嘱。
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遗嘱人需要到公证机构办理。
2、推定方式: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撤销、变更遗嘱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推定方式有以下情形:
①遗嘱人订立新的且之前不同内容的遗嘱;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但遗嘱人故意销毁自己保存的公证遗嘱,不发生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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