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言 2019/2/26 一、【法条链接】: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在此不详细说明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防卫过...
作者:小言 2019/2/26
一、【法条链接】: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在此不详细说明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防卫过度,造成更严重损害的,可能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为维护他人利益实施的防卫,可以主张侵害人赔偿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
(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容: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般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
二、对刑法第二十条内容进行剖析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防卫时间 :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5)防卫结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2、正当防卫分类:
1)一般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防卫: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过当: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如何界定为" 防卫过当"
损害,可以分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 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一般适用民法的规定,对人身权的损害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一般适用刑法的规定。不论民法还是刑法,损害都应当被控制在必要限度范围内!
『个人观点』:
判定损害是否在必要限度内在实践中比较复杂,法律对此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有很多学者、专家 们都发表过有关文章去探讨正当防卫的操作性 。最高法、最高检也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期对属于正当防卫类案件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评判标准;让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们有一个参考值;也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 因此实际操作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所采取的制止行为 可能足以抑制不法侵害甚至手段更高于不法侵害行为, 同时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该损害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制止后所产生的相当结果,其结果能被法律所接受、容忍,也符合社会道德、社会价值观,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不法人采取的是谩骂伴轻微动手等不致命的行为,防卫人采取刀刺胸腹、重击头部等致命手段来制止,就会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在法律层面是允许当事人采取一定行为反抗不法侵害且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同时也对防卫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防止有的不法人 以正当防卫为名实施不法侵害或当事人防卫过度使损害严重加大。
考虑到不法侵害发生时的紧迫性及受害人 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不论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某种严重后果,都不能影响防卫行为的性质判定;对防卫行为所产生的伤亡后果,不应过于严苛要求防卫人在紧急状况下所采取的制止行为是经过细细考量 的。若过于片面的看重防卫后产生的结果而轻视最原始的不法侵害行为,可能会更加助长不法侵害人的嚣张气焰,使得防卫人畏于反抗,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四、【热门案例】
近日,新京网发布一篇报道"赵宇见义勇为后的58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本案报道内容来看,赵宇 因求救人呼救 "强奸"后,立即去查看情况。在危急情况下采取"拉开两人、当李华动拳头后还拳、被拽住手指后踹一脚....."等行为,最终李华伤情被认定为重伤。具体内容见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9/02/22/549571.html。我关注到报道下方的网友评论:有很多支持赵宇,为其见义勇为点赞的;有为其惋惜,多管闲事误了自家人;有讽刺求救人的,不为施救人积极作为;还有少部分人发出疑问,李华( 入侵求救人房屋的陌生人)如何从施害人转为了受害人而逍遥自在......在那间房屋内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大多数人总是习惯发挥丰富的想象力去填充画面,但司法机关不能凭想象去构架故事,只能根据事实证据,力求真相。我想能真正让社会信服的也仅仅是司法机关能始终保持自己的公正之心,不受人情、舆论等的影响,不偏不倚对案件进行分析裁判,以打击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亦弘扬社会正气。
根据报道内容,我梳理了一个简单的案件发展情节:
1、李华非法进入求救人房屋,求救人呼喊"救命,强奸"
2、赵宇听到求救后,下楼查看,发现求救人正处于危险之中。
3、在求救人房屋内,赵宇、求救人、李华三方发生肢体接触。
4、在警方调查中,对事件的细节描述赵宇、求救人、李华三方说法不一,导致案情模糊。
5、李华受重伤住院,警方通报对李华监视居住。
6、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最终结果为"不起诉 ",认定赵宇 防卫过当,同时属于见义勇为。 这样的决定令人疑惑:赵宇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能被提倡?另外,赵宇被刑事拘留期间能否获得赔偿也值得探讨一下。
【个人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赵宇是否防卫过当!
首先,应对李华的行为进行定性:属于强奸或其他严重危及求救人人身安全的,那么赵宇的防卫行为对李华所造成的伤亡是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
其次,赵宇进入房屋后的制止行为在当时的紧迫情形下应是合理的,其手段并没有超过正常的限度,其主观心态是救人助人,其最终目的是维护他人的人身权益,其行为亦是法律和道德所鼓励的见义勇为。我们不应该按照一个过于理想化的思维去要求他的行为。
再次,根据刑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若认为赵宇的行为是构成犯罪,他所起到的指引效果即"遇到危险,不宜行动,否则难逃法律",而我们传统文化所宣扬的"见义勇为"精神则需要人们敢于见义勇为,这二者存在相互矛盾,导致社会人士见义勇为时被束缚、有担忧。可能导致社会上出现更多"人人自扫门前雪""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现象,这将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背。
五、【如何见义勇为】
观点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人人只顾自保,到最后不法者猖獗,社会秩序混乱,终究不能独善其身。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也正告诉我们,漠视的后果可能更惨痛。
观点二:"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人人敢于挺身而救,甚至搭上自家性命,社会显得充满温情。但可能有的人已家破人亡,悲痛收场。生活中曾涌现很多小英雄:山上救火、下水救人,但却牺牲了自己的小生命,可叹亦可惜!
观点三:"有勇有谋,见义智为",临危而不乱,救人亦自救。社会需要互帮互助,但不提倡盲目而为。应知己知彼,量力而行; 应伺机而动,一击即中;应合理合法,功成身退。 我想这是最理想的见义勇为方式。
一、【法条链接】: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在此不详细说明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防卫过度,造成更严重损害的,可能要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为维护他人利益实施的防卫,可以主张侵害人赔偿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
(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容: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般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
二、对刑法第二十条内容进行剖析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防卫时间 :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5)防卫结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2、正当防卫分类:
1)一般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防卫: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过当: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如何界定为" 防卫过当"
损害,可以分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 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一般适用民法的规定,对人身权的损害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一般适用刑法的规定。不论民法还是刑法,损害都应当被控制在必要限度范围内!
『个人观点』:
判定损害是否在必要限度内在实践中比较复杂,法律对此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有很多学者、专家 们都发表过有关文章去探讨正当防卫的操作性 。最高法、最高检也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期对属于正当防卫类案件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评判标准;让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们有一个参考值;也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 因此实际操作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所采取的制止行为 可能足以抑制不法侵害甚至手段更高于不法侵害行为, 同时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该损害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制止后所产生的相当结果,其结果能被法律所接受、容忍,也符合社会道德、社会价值观,同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不法人采取的是谩骂伴轻微动手等不致命的行为,防卫人采取刀刺胸腹、重击头部等致命手段来制止,就会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在法律层面是允许当事人采取一定行为反抗不法侵害且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同时也对防卫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防止有的不法人 以正当防卫为名实施不法侵害或当事人防卫过度使损害严重加大。
考虑到不法侵害发生时的紧迫性及受害人 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不论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某种严重后果,都不能影响防卫行为的性质判定;对防卫行为所产生的伤亡后果,不应过于严苛要求防卫人在紧急状况下所采取的制止行为是经过细细考量 的。若过于片面的看重防卫后产生的结果而轻视最原始的不法侵害行为,可能会更加助长不法侵害人的嚣张气焰,使得防卫人畏于反抗,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四、【热门案例】
近日,新京网发布一篇报道"赵宇见义勇为后的58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本案报道内容来看,赵宇 因求救人呼救 "强奸"后,立即去查看情况。在危急情况下采取"拉开两人、当李华动拳头后还拳、被拽住手指后踹一脚....."等行为,最终李华伤情被认定为重伤。具体内容见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9/02/22/549571.html。我关注到报道下方的网友评论:有很多支持赵宇,为其见义勇为点赞的;有为其惋惜,多管闲事误了自家人;有讽刺求救人的,不为施救人积极作为;还有少部分人发出疑问,李华( 入侵求救人房屋的陌生人)如何从施害人转为了受害人而逍遥自在......在那间房屋内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大多数人总是习惯发挥丰富的想象力去填充画面,但司法机关不能凭想象去构架故事,只能根据事实证据,力求真相。我想能真正让社会信服的也仅仅是司法机关能始终保持自己的公正之心,不受人情、舆论等的影响,不偏不倚对案件进行分析裁判,以打击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亦弘扬社会正气。
根据报道内容,我梳理了一个简单的案件发展情节:
1、李华非法进入求救人房屋,求救人呼喊"救命,强奸"
2、赵宇听到求救后,下楼查看,发现求救人正处于危险之中。
3、在求救人房屋内,赵宇、求救人、李华三方发生肢体接触。
4、在警方调查中,对事件的细节描述赵宇、求救人、李华三方说法不一,导致案情模糊。
5、李华受重伤住院,警方通报对李华监视居住。
6、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最终结果为"不起诉 ",认定赵宇 防卫过当,同时属于见义勇为。 这样的决定令人疑惑:赵宇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能被提倡?另外,赵宇被刑事拘留期间能否获得赔偿也值得探讨一下。
【个人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赵宇是否防卫过当!
首先,应对李华的行为进行定性:属于强奸或其他严重危及求救人人身安全的,那么赵宇的防卫行为对李华所造成的伤亡是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
其次,赵宇进入房屋后的制止行为在当时的紧迫情形下应是合理的,其手段并没有超过正常的限度,其主观心态是救人助人,其最终目的是维护他人的人身权益,其行为亦是法律和道德所鼓励的见义勇为。我们不应该按照一个过于理想化的思维去要求他的行为。
再次,根据刑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若认为赵宇的行为是构成犯罪,他所起到的指引效果即"遇到危险,不宜行动,否则难逃法律",而我们传统文化所宣扬的"见义勇为"精神则需要人们敢于见义勇为,这二者存在相互矛盾,导致社会人士见义勇为时被束缚、有担忧。可能导致社会上出现更多"人人自扫门前雪""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现象,这将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背。
五、【如何见义勇为】
观点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人人只顾自保,到最后不法者猖獗,社会秩序混乱,终究不能独善其身。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也正告诉我们,漠视的后果可能更惨痛。
观点二:"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人人敢于挺身而救,甚至搭上自家性命,社会显得充满温情。但可能有的人已家破人亡,悲痛收场。生活中曾涌现很多小英雄:山上救火、下水救人,但却牺牲了自己的小生命,可叹亦可惜!
观点三:"有勇有谋,见义智为",临危而不乱,救人亦自救。社会需要互帮互助,但不提倡盲目而为。应知己知彼,量力而行; 应伺机而动,一击即中;应合理合法,功成身退。 我想这是最理想的见义勇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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