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摘录:《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王林清 (作者), 杨心忠 (作者) 图片来源 故车辆贬值损失,应该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而给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使用价值的损失。当然,使用价值的减少一般...
读书摘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 (作者), 杨心忠 (作者)
故车辆贬值损失,应该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而给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使用价值的损失。当然,使用价值的减少一般会带来将来汽车交易过程中转让价格的减少,但在贬损的概念界定上着眼点应当在使用价值而非交易价值,只不过被撞汽车交易价值的减少是使用价值减少的直接表征,是外化为货币形式的经济损失,更具形象性和说明性而已。
损害与间接损害是针对财产损害所进行的划分。直接损害亦称为积极损害,间接损害亦称为消极损害。
直接损害一般是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侵害动产造成的毁损灭失、侵害不动产造成的权能分离或财产实际价值的减少等,属于直接损害;受害人因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支出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也属于直接损害。
间接损害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包括可得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受害人可得经营利润等的丧失;受害人可得收人,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受害人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机动车被撞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不但使用价值减少,修理后的市场交易价值也会减少,这属于车辆所有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非可得利益的逸失,这种贬值属于直接财产损害而非间接财产损害。
有学者明定汽车贬值损失的直接损害性质后认为,“车的市场价值受到极大贬损,而损害赔偿一般只能赔偿修理费用,对于价值贬损的费用,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附随的损失”。②
汽车并非被撞就存在贬值损失如上所述,笔者在界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定义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可见,汽车被撞并不都存在贬值损失。这是因为,在贬值损失中,自然磨损、使用年限折旧、非侵权行为导致的修理以及物价因素等不属于民事赔偿范围。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与机动车或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剐蹭,导致机动车出现损坏的部分按部位程度不同存在外观损。
贬值损失需要根据车辆事故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车辆修复后二手车交易价格的下调幅度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虽然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但专业评估机构毕竟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作出的评估结果也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心理因素的干扰。评估结果是证明受损车主存在车辆贬值损失的证据,也能为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金额提供参考依据。但笔者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法官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除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要对机动车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分清其损伤部位和程度,掌握修理情况,对评估或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从而有效地判断贬值损失存在与否,确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数额让各方当事人满意,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存在和数额:
第一,受损部位。受损部位对于机动车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来说至关重要。其中车体框架、承载结构不仅构成了车辆的主体外形,还是整个安全系统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追尾事故,一般情况下,只会使前车后部及后车前部受损害,大都只存在“外伤”;如果是两车会车特别是在速度很快的情况下相撞,就不一定只是外伤,甚至车辆的底盘都会发生变形。
第二,受损程度。确定受损部位后,需要进一步对受损程度作出评估。笔者认为,大致可根据修理金额、修理明细、实车勘验三个方面确定。
(1)修理金额。修理费多少,一般来讲能够间接反映出受损程度,贬值损失的大小,但也应当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车辆的底盘、车箱体受损变形,其校正、钣金所需的工时费用是非常高的。由于这些校正、钣金工作大都由人力完成,较制造之时的机械生产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校正后的车辆安全性肯定会低于受损前,因此车辆的安全方面的贬值损失就会较大。但如果是一辆车的车门被撞坏,而车门全部更换为新门,更换费用虽较高,但因车门已经更换,其在使用和安全问题上与原车无异,故不会存在贬值损失。
(2)修理明细。修理明细主要指的是送修时的托修单以及结算后修理企业出具的修理明细单,基本能反映某一受损部位是否已经修复。实务中需要注意观察两份明细单是否一致,维修部分与受损部位是否一致,有无扩大损失的情况。如保险杠只是被蹭掉漆,但托修人要求全部更换,这明显是扩大损失,不符合民法的损失填平原则。
(3)实车勘验。就办案而言,对实物进行勘验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的,同时还可以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实车勘验,可以直观地感受车辆在使用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基本能反映出修理后的车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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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车辆贬值损失,应该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而给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使用价值的损失。当然,使用价值的减少一般会带来将来汽车交易过程中转让价格的减少,但在贬损的概念界定上着眼点应当在使用价值而非交易价值,只不过被撞汽车交易价值的减少是使用价值减少的直接表征,是外化为货币形式的经济损失,更具形象性和说明性而已。
损害与间接损害是针对财产损害所进行的划分。直接损害亦称为积极损害,间接损害亦称为消极损害。
直接损害一般是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侵害动产造成的毁损灭失、侵害不动产造成的权能分离或财产实际价值的减少等,属于直接损害;受害人因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支出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也属于直接损害。
间接损害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包括可得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受害人可得经营利润等的丧失;受害人可得收人,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受害人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机动车被撞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不但使用价值减少,修理后的市场交易价值也会减少,这属于车辆所有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非可得利益的逸失,这种贬值属于直接财产损害而非间接财产损害。
有学者明定汽车贬值损失的直接损害性质后认为,“车的市场价值受到极大贬损,而损害赔偿一般只能赔偿修理费用,对于价值贬损的费用,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附随的损失”。②
汽车并非被撞就存在贬值损失如上所述,笔者在界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定义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可见,汽车被撞并不都存在贬值损失。这是因为,在贬值损失中,自然磨损、使用年限折旧、非侵权行为导致的修理以及物价因素等不属于民事赔偿范围。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与机动车或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剐蹭,导致机动车出现损坏的部分按部位程度不同存在外观损。
贬值损失需要根据车辆事故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车辆修复后二手车交易价格的下调幅度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虽然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但专业评估机构毕竟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作出的评估结果也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心理因素的干扰。评估结果是证明受损车主存在车辆贬值损失的证据,也能为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金额提供参考依据。但笔者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法官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除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要对机动车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分清其损伤部位和程度,掌握修理情况,对评估或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从而有效地判断贬值损失存在与否,确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数额让各方当事人满意,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存在和数额:
第一,受损部位。受损部位对于机动车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来说至关重要。其中车体框架、承载结构不仅构成了车辆的主体外形,还是整个安全系统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追尾事故,一般情况下,只会使前车后部及后车前部受损害,大都只存在“外伤”;如果是两车会车特别是在速度很快的情况下相撞,就不一定只是外伤,甚至车辆的底盘都会发生变形。
第二,受损程度。确定受损部位后,需要进一步对受损程度作出评估。笔者认为,大致可根据修理金额、修理明细、实车勘验三个方面确定。
(1)修理金额。修理费多少,一般来讲能够间接反映出受损程度,贬值损失的大小,但也应当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车辆的底盘、车箱体受损变形,其校正、钣金所需的工时费用是非常高的。由于这些校正、钣金工作大都由人力完成,较制造之时的机械生产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校正后的车辆安全性肯定会低于受损前,因此车辆的安全方面的贬值损失就会较大。但如果是一辆车的车门被撞坏,而车门全部更换为新门,更换费用虽较高,但因车门已经更换,其在使用和安全问题上与原车无异,故不会存在贬值损失。
(2)修理明细。修理明细主要指的是送修时的托修单以及结算后修理企业出具的修理明细单,基本能反映某一受损部位是否已经修复。实务中需要注意观察两份明细单是否一致,维修部分与受损部位是否一致,有无扩大损失的情况。如保险杠只是被蹭掉漆,但托修人要求全部更换,这明显是扩大损失,不符合民法的损失填平原则。
(3)实车勘验。就办案而言,对实物进行勘验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的,同时还可以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实车勘验,可以直观地感受车辆在使用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基本能反映出修理后的车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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