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三、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四、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阅卷;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

  六、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七、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

  八、第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师查阅。

  九、律师出庭辩护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诉讼程序等,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切实保证辩护质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十、律师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保证准时出庭。人民法院应当按时开庭。法庭因故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和人民检察院。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场所的安全保卫,保障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十二、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发言过于冗长、明显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或者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发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的,法官应当提醒或者制止。

  十三、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详细地记录律师意见。法庭审理结束后,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十四、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对赔偿事项进行调解时,律师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

  十五、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姓名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裁判文书送达律师。

  十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会见活动,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律师签名后附卷。

  十七、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十八、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08年5月22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至关重要。从2006年7月1日死刑案件实行二审开庭审理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要求更加严格,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律师法,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更好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十八条,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中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内容,如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定、考核、培训以及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三是为确保律师在死刑案件审理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律师会见、阅卷、发表辩护意见、保守秘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四是对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保障律师在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规定》针对当前律师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在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是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大都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承办,而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复制材料费用的减免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提高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使程序更加规范。三是强调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并如实、详细记录律师意见。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此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法官的程序,要求“对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程序上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如规定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另外,《规定》从解决审判阶段中的实际问题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指定辩护方面的程序规定。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导致拖延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可以说,《规定》充分考虑了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和律师工作实际,在人民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了较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

  问: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职能作用,《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切实发挥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指导监督职责,对于确保律师在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从指定辩护律师、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明确并提高了担任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格,体现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视。二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和律师业务的指导、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以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从而加强对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工作的管理。四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从而为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问:《规定》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的第一条即明确提出了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要求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此外,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息诉止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规定》明确要求律师在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

  问: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规定》是确保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和辩护质量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组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关同志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规定》,领会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切实加强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要求广大律师在参与死刑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严格依法执业,正确行使律师的执业权利,严格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措施,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还将继续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不断研究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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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08.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2008.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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