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域。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三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 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
第五条 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第六条 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讯问室。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讯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二)询问室。询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询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询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三)接待室。接待室的内墙可以采用软性饰面,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接待室可以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视频监控设备。(四)执勤室。执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口处,配备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并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配备常用警械具。
(五)待诊室。待诊室应当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室内显著位置应当标明急救医院的电话号码。(六)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有外露的管道,不得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 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计财装备部门负责提供保障。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
第八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同时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安排录制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讯问室,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询问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其身体状况、观察其心理变化,并如实记录。对患有疾病、情绪不稳定的,要做好应急准备,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时,安全防范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
第十四条 异地办案的人民检察院需要使用当地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遵守办案工作区的有关规定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工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并予以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注:本规定于2009年10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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