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公诉、一审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刑事公诉、一审案件管辖的参考意见 ( 2014 年 6 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一分院管辖的案件,辖区基层检察院应当报送一分院审查起诉,但经一分院审查后,认为报送案件明显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分院应自案件受理之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刑事公诉、一审案件管辖的参考意见

20146月修订)

  

第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一分院管辖的案件,辖区基层检察院应当报送一分院审查起诉,但经一分院审查后,认为报送案件明显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分院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改变管辖,需复核证据后作出改变管辖决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条   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虽未达到报送案件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报送一分院审查起诉:

(一)作案手段特别残忍,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涉及民族宗教矛盾,可能引发强烈的社会冲突、动乱等严重危害后

果的;

(三)其他在本辖区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对已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漏犯,其所犯罪行不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再报送一分院审查起诉。

第四条本条规定的  “以上”、“起点”均包括本数   

  

 

罪名

法律条文

报送案件标准

绝对管辖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诉法第二十条

均应报送

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

最高检《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检察院受理的通知》

均应报送

外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籍人员)犯罪的案件

刑诉法第二十条

均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相对管辖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破坏行为危及国防利益或关系国计民生的设施的。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均应报送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均应报送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十人以上或造成船只、汽车重大损失的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修正)第二条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情节特别严重”: (1)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3)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或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127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情节严重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16日修正)第四条

第127条第二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1)达到下列最低数量标准2倍以上的(A)抢劫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 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B)抢劫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C)抢劫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2)抢劫军用枪支(3)抢劫手榴弹的(4)抢劫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上述第(1)项之(A)(B)(C)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的。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销售金额在750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600万元以上且具有累犯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3)第二条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3)第三条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指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参照刑法第141条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指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指直接损失在300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在180万元以上且具有累犯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受理50万元以上案件,若系累犯或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以30万元或币量5万张为起点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以总面额在400万元以上,系累犯或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以300万元或币量20万张为起点

第171条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额巨大”以总面额在50万元或币量5万张为起点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以1000万元为起点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199条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00条   单位犯此罪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非法集资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集资5000万元以上。(2)虽未达到上述犯罪金额,但个人非法集资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集资500万元以上,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200条   单位犯此罪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单位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5000万元以上。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200条   单位犯此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单位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5000万元以上。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单位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5000万元以上。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单位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5000万元以上。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000万元以上;(2)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金额600万元以上。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虚开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虚开金额5000万元以上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款   数量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00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指(1)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犯罪的收案标准可视情况决定,参照上述标准的5倍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收案标准同206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2000万元以上、单位 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8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且造成的后果在轻伤以下的之外,均应报送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致人死亡的;(2)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

第236条    强奸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轮奸2人以上或强奸、奸淫幼女3人以上或有特别严重情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后果”指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其他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

第238条第二款

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适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的报送标准

第239条 绑架罪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1)绑架2人或2次以上(2)致使被绑架人重伤、伤残、死亡的(3)绑架手段特别残忍的(4)实施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1)拐卖妇女、儿童6人以上的;(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2人以上的;(3)强迫被拐卖的妇女2人以上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2人以上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2人以上的;(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2人的;(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儿童2人以上卖往境外的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均适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报送标准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同时具备三个以上加重处罚条款;(2)同时具备两个加重处罚条款且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3)抢劫致人死亡。

*参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1施行

注:三次以上为多次

第264条 盗窃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266条 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单位犯此罪造成直接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

第267条 抢夺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抢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参见:2013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人死亡、重伤的参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的标准报送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罪名中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2)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人数众多”指10人以上

(2)造成被组织人重伤多人,死亡1人以上或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加重处罚条款的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1.普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以150克为起点;

2.单纯受雇佣运输毒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以250克为起点

3.累犯或再犯以50克为起点;

4.对控制下交易,认罪态度好的可视情况报送

“其他毒品数量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第一条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般以500克为起点;累犯、再犯以300克为起点。

“其他毒品数量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第一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同时具有本条第(一)至第(四)项中两项加重处罚情形的;

(2)致人重伤、死亡的;(3)手段残忍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第八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3条 贪污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一款第(一)项10万元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

贪污或受贿金额500万元以上或市管领导干部犯贪污罪、受贿罪。注:市管领导干部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2)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组成人员;(3)其他档案属于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人员。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1000万元以上或现职市管领导干部犯挪用公款罪。

注修改说明:

1.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未进行大的修改;

2. 经济类、侵财类案件的修改幅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增长较快,相关司法解释也提高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部分经济类案件已经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故提高幅度较大。

3. 毒品类犯罪主要是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在对判处十五年(含)以下有期徒刑案件进行统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收案标准。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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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1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公诉、一审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201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公诉、一审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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