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 渝高法〔2014〕209号 2014年9月29日   为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

渝高法〔2014〕209号

2014年9月29日

  为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此后与该非法证据具有因果关系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以外,违反法律规定在看守所讯问室等办案场所外讯问,且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别的,该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同步录音录像模糊不清、内容无法识别的,与同步录音录像对应的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上述情况下,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暴力方法,是指肉刑或变相肉刑,通过肉体上的疼痛来迫使证人和被害人作出证言和陈述。

  威胁方法,是指以准备实施人身暴力、揭发隐私以及破坏人格、名誉等方法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心理上的强制,通过精神上的痛苦来迫使证人和被害人作出证言和陈述。

  四、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书证应当排除。

  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非法实施搜查或扣押等措施。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产生严重损害。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的性质及由此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收集物证、书证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基本人权的,可以视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非实质性瑕疵是指不影响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不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影响证据的性质、状态的瑕疵。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释。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以真实性为底线,不得在补正或者解释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法庭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经审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线索主要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案件审讯情况,材料主要是指出入所体检表、提讯记录等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时间可以是开庭审理前,也可以是开庭审理中,有正当理由的至迟应当在一审宣判前申请启动。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申请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要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

  七、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法庭应当当庭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休庭后作出决定。法庭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决定应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法庭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八、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相关证据。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检察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合法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庭在庭审中应当引导控辩双方遵守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一致意见。

  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

  十、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后再进行法庭调查;对重大复杂案件,法庭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一并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法庭可以将调查结论以口头形式告知相关人员,告知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

  人民检察院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过程中撤回争议证据,或者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撤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庭可以准许。

  十一、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依法遵循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并按照“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审查检察机关举示的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据。

  十二、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中,法庭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举示与取证行为相关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取证清单、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体检记录、提讯登记等证据材料,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法庭也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十三、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证据。

  公诉人提供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证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根据。

  十四、除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未申请,但第二审中申请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该证据有利于被告人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收集到新的线索或者材料,在第二审中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受理,并在审查后作出是否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决定。

  十五、第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并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或者审查后没有作出明确裁定,且未将该争议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该争议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未采纳争议证据但采纳重复供述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争议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十六、被告人或公诉机关对第一审法院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或抗诉中提出,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后作出明确的处理。

  十七、再审、复核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十八、本意见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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