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检察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注重关爱、扶助残疾人,方便其诉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办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涉案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三、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四、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依法从重打击。

  五、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发生在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六、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残疾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残疾被害人,应当告知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盲、聋、哑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宜方式进行权利告知,确保其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于智力残疾、患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

  八、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九、人民检察院讯问残疾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慎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是否具备逮捕条件外,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参考。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但是,对于反复故意实施犯罪,不羁押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

  十一、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定期开展审查,综合考虑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案件事实、情节和证据的变化情况,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对不需要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十二、对于残疾人犯罪案件,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决定不起诉;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

  十三、对于残疾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残疾人犯罪案件以及残疾人实施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量刑偏轻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提出抗诉。

  十四、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在羁押管理和教育改造残疾在押人员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没有对残疾在押人员在生活、医疗上给予相应照顾,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监管机关改正。

  对残疾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可以依法适当从宽掌握,但是,反复故意实施犯罪的残疾罪犯除外。

  十五、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残疾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接收,然后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残疾人。

  十八、复查涉及残疾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残疾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核实相关问题,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十九、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书、调解书,残疾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和审查,对确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快速办理,充分听取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二十一、对于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为残疾人寻求律师帮助提供便利,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者瑕疵的案件,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二十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残疾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残疾人提出的救助申请,应当快速受理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应当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给予救助以及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予以发放。

  二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新建接待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以方便残疾人出入。

  二十四、本意见中的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残疾人。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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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15.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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