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指导意见 渝检(执检)〔 2016 〕 4 号 2016 年 5 月 31 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指导意见
渝检(执检)〔2016〕4号 2016年5月31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职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警力结构,提高履职能力
1.各级院要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名为契机,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积极争取支持,把素质过硬、真抓实干、敢于担当的优秀检察官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领导岗位,优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结构,配强从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刑事执行检察官,着力提高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办案数量与案件质量并重,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有否继续羁押必要的规范审查操作流程,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2.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坚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办案机关(部门)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原则,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要正确处理好办案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重视案件质量,避免盲目追求办案数量而导致大量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不被办案机关(部门)采纳或者产生办案风险。
3.各级院在坚持高检院规定的三级规范化派驻看守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量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办案质量。今年各级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率不得低于60%,对于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率低于50%的单位,应当以本院名义向市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报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况分析报告,并逐案分析原因,提出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4.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启用之前,各级院可以商请技术、案管部门在原侦查监督部门办案系统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板块进行办案,原侦查监督部门案管系统法律文书、流程不够完善的,按照本意见所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格式执行。
5.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来源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依申请启动,即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要求其提交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的书面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制作接受申请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笔录,工作笔录须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凡是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案件3日内制作《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二是依职权启动,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程序,必须填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的可以不履行告知程序。由看守所等有关机关工作中发现建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视为依申请启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有关机关。
6.申请人既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又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告知其应当在收到办案机关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书面答复后申请,或者告知其也可以直接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7.要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审查、答复和结案程序,每一流程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和相关案件材料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要求,及时归档,完善手工台账,录入检统表。
8.对逮捕后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羁押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办案机关相对应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9.立案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经本院分管领导同意,协调本院办案部门授权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查阅与本案有关的审查报告等相关案件材料,核实有关犯罪事实和情节;不予立案审查案件,不得进入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和审查报告。
10.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主要通过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属实;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考察其是否具备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初审,不予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除外:
(一)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被重新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
(三)有事实证明存在翻供、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其他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三、加强协作,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11.各分院、区县(自治县)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及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强与人民监督办、案管、控申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第三方参与、释法说理、意见反馈、监督纠正违法、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的权威性、实效性,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稳妥开展羁押必要性案件公开审查。
12.全面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风险评估。市院制作统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表,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和其他情况,设计了相应的低风险(9-11分)、中风险(12-23分)和高风险(23分以上)等级,对中风险20分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积极把控案件风险,经审查建议办案机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12条进行公开审查,有被害人的应当听取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四、进一步加大对看守所和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监督
13.各级院要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工作,加强监督、纠正看守所、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三条、六百二十四条和第六百二十五条关于羁押期限、侦查期限和审理期限的违法情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1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切实监督办案机关和部门履行换押制度,坚决纠正不及时换押的陋习。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相关文书
1.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
2. 不予立案告知书;
3. 接受申请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笔录;
4.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审批表;
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6.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表;
7.羁押必要性审查调查笔录;
8.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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