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1998年8月12日公安部 公监管[1998]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

 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1998年8月12日公安部
公监管[1998]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第五条 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违反监规以及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第六条 搞好个人卫生和监室卫生,爱护公物,努力学习,讲文明、懂礼貌。

第三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活动。

第八条 听到起床信号,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第九条 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十条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饭盆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指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第十一条 就餐时必须按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残汤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第十二条 男性在押人员不准赤身,女性在押人员不准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第十三条 白天除午睡时间外,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躺卧或斜靠在铺位上,不准随意走动。

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信号后,立即按指定的铺位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第十五条 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画,不准乱挂衣物。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搞好个人清洁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准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第十七条 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八条 放风时间必须在放风场内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

第十九条 有病要及时向管教民警和医生报告。就诊时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第二十条 不准在监室门的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口信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在押人员之间不得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财物,如愿主动资助他人的,需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借用、馈赠。

第二十二条 遇有提讯、会见、劳动等需出入监区时,应在警戒线内,立正向值勤武警和看守所民警报告,经许可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三条 必须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第二十五条 必须遵守学习纪律,按指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六条 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准从事其他活动。讨论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

第二十八条 必须爱护书籍、报纸等学习材料,不得损坏或占为已有。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举止文明,说话和气,说真话、实话,不准说谎话、粗话、脏话,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

第三十条 在押人员之间一律称呼姓名,不准叫外号、绰号,不准称兄道弟。

第三十一条 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职务不明的,可称“警官”、“检察官”、“法官”、“干部”等,对武警战士,可统称“班长”,对职工统称“师傅”。

第三十二条 礼貌用语。有求于人时,用“请您”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别客气”“没关系”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麻烦您了”等谢词。

第三十三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领导视察时,应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准擅自接近攀谈。

第三十四条 当管教民警开监室门时,必须立即按规定坐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听候命令;接受指令后,要立即答“是”;接受问话时,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得抢嘴抢话,并要保持一定距离,未经允许不得接近。

第六章劳动规范

第三十五条在押人员参加劳动,必须态度端正。必须服从看守所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不得消极怠工。

第三十六条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爱护劳动工具、生产设备和生产的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条劳动中不准喧哗、嬉笑打闹;不准把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强加给他人去完成,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所;不准携带违禁品和与生产劳动无关的物品进出劳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因劳动出入监区时,不得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传递口信、条子及物品。

第四十条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准将工具、原料、产品等带回监室或隐藏。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查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中的“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1,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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