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为确认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定条件,以及为确认律师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所出具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对发行人的法律事项及信息进行全面调查、核查和验证,并对发行人法律事项充分披露的过程。
第三条 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准则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 律师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职业素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确保参与尽职调查的相关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律师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确因尽职调查手段、方法等限制导致律师无法作出独立判断的,律师应对该等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并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障碍发表结论意见。
第七条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同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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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批准发行的决议
取得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出席董事的签名册、授权出席会议的委托书(如有)、董事会议案、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并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必要时通过对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出席或列席董事会的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确认董事会决议内容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内容是否一致,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发行的决议
取得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出席股东的签名册、授权出席会议的委托书(如有)、股东大会议案、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并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必要时通过对发起人、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应当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确认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确认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授权
如果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取得相关授权决议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通过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确认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本次发行的行业监管审批
通过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相关监管法规,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谈话,必要时可以采取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咨询等方式,了解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是否需要事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或监管意见,如需要,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该等审批或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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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第一节 发行人的设立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及有权部门的批准
取得发行人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有权部门批准文件(如需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或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相关资料,必要时通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进行谈话,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核查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确认是否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确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监管、证券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注册登记是否合法、真实。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当取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变更资料。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涉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特殊行业监管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确认发行人设立是否符合外商投资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监管要求,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发行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确认发行人设立是否符合国有(集体)资产监管法规,是否取得国有(集体)管理部门的批准、备案等文件。
第十四条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产权界定和确认
取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有权部门批准文件(如需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改制重组方案及合同、发起人协议(或整体变更协议)、股东之间签署的意向书及协议等文件、国有(集体)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如需要)、工商登记文件等相关资料,必要时通过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员工等进行谈话、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发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
第十五条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如果发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查阅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章程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必要时核查发起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确认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如果发行人设立时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有资质或资格要求或需要经过审批备案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核查确定发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
如果发起人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的, 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需核查其出资数额、比例是否符合相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 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取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整体变更协议等形式)、公司章程,必要时通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进行谈话、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设立时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整体变更协议等形式)、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否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第十七条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情况
取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如需要)、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立项、核准或备案(如需要)等文件、验资报告及其附属文件,取得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执业证书、最近一期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核查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以及验资程序,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确认审计、评估以及验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若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系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出具的,核查发行人在申请本次发行前是否另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第十八条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情况
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取得验资报告及明细、发起人用以出资的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文件,必要时通过对发起人、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以及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确认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确认该等资产的权属证书(如涉及)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根据前款所述的资料,确认发起人是否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若有,确认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资料,确认发起人是否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若有,请核查与注销相关全部文件以及注销程序,确认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取得发行人设立时的创立大会文件的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出席股东的签名册、授权出席会议的委托书(如有)、股东大会议案、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必要时通过对发起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应当出席或列席创立大会的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核查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
发行人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发生股权变动的,取得历次股权转让(包括划转、继承、司法拍卖等)、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股权变动必需的政府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股权变动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如需要)、股权变动后换发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等相关资料,核查历次股权变动的定价依据及对价的支付情况,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等文件的履行、完成情况,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所有必需的批准、核准、备案或其他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发生股权变动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核查其他股东是否出具同意股权变动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增资权的声明。
最近三年发行人股权发生变动尤其是最近一年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六章的规定,核查受让方或增资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的改制情况
如果发行人系由非公司制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改制为公司的,取得发行人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资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有权主管部门对改制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等, 必要时通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进行谈话、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在改制时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核查改制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核查改制是否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如需要)、改制方案及相关协议履行完毕,改制对价是否支付完毕,主要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改制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三节 发行人的合法存续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主体资格的现实存续
取得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必要时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谈话、向相关部门咨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目前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经营期限届满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必要时可以通过独立查阅工商档案资料对相关情况进行验证。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主体的持续经营
查阅发行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自设立以来历次换发的营业执照、历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历年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资质证书、批准或登记备案文件、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记录等资料,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和其主体资格存续状况,核查在发行申请前发行人(包括整体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持续经营在三年以上。必要时可以采取独立查阅工商档案资料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验证。如果在发行申报前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不满三年的, 需核查发行人是否就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国务院相关批准文件。
对于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应同时核查原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的情况,确认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是否可以计入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
第四节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四条 股东的存续及出资的资格
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核查方式,核查确认发行人的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出资的资格。如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核查确认股东的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
如果申请本次发行时发起人仍为发行人股东的,同时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和本节规定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查阅本节涉及的相关资料,确认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并确认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取得发行人确认的股权结构图,逐级查阅控股股东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核查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情况,核查经营管理层最近三年的重大变化情况,同时核查相关股东采取的股份锁定承诺等方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溯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授权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单位、集体资产管理单位或自然人),并确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发行申报前最近三年是否发生变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按照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的标准,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属纠纷
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意向书、协议等相关文件,确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等情形,确认是否因此导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十八条 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
向股东、发行人、股权登记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方询证,必要时核查发行人相关工商档案资料,确认股东所持股份是否被质押。如是,取得质押协议及其所担保的主协议、发行人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质押登记资料,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股东内部办理借贷、融资、质押业务的人员等方式,确认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节 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若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应取得其内部职工股的审批文件、募股文件、缴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等,必要时走访审批机构、收款银行、验资机构等,调查发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取得内部职工股历年托管证明文件,必要时走访托管机构,调查内部职工股的托管、转让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超比例发行,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是否采取解决措施或明确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 职工持股会等问题
取得工商登记文件、发行人相关会议决议、社团法人登记证(如有)、职工持股会章程及会议决议或记录等文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谈话,并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书面声明与承诺,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取得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上述股份进行过清理的,取得相关的协议文件、决策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必要时以与相关人员访谈的方式,确认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否已明确有关责任承担主体。
第四章 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查阅本准则第七章涉及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对发起人或主要股东、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资产供货商、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称为“发行人”)是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是否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否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名册、劳动(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证费用明细表等资料,并通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员工进行谈话等方式,必要时询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等方式,确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银行开户资料,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单位以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是否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纳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相关决议类文件、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法,通过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内设机构的现场核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谈话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料,必要时现场核查发行人的生产、采购、销售系统,确认发行人的业务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
查阅本准则第五章涉及的相关资料,确认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五章 发行人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并通过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或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及该行业的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监管法规。
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及发行人等渠道,必要时通过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咨询等方式,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监管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入分析行业监管体制、政策趋势及业务特点,判断发行人的业务及募集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行业监管政策法规,查阅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营业执照、许可证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资料等文件,并通过对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必要时通过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调查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以及发行人所采用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营业务范围;对最近三年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的资质许可
查阅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营业执照、许可证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资料等文件,通过访谈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经营资质或许可、备案, 是否存在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期限、其他经营限制或经营条件,是否存在任何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收回或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违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就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批准、登记、备案或许可而受处罚、调查、质疑的情形。必要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性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查阅发行人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资料,调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办理该许可,调查是否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发行人的业务变动情况
查阅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许可证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资料、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业务变动情况,调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大调整等变动, 调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的修改是否经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是否修改了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规定, 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涉及许可证照变更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经营资质或许可、备案手续,业务变动所涉及的重大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调查该等变动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查阅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长期对外投资或采购、销售合同等文件,并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或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谈话、问卷调查,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咨询等方式,调查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活动,调查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直接或间接独资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或投资于任何企业或经营实体。
若发行人存在境外经营的情况,核查其是否已办理外汇管理、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取得境外主体的公证认证法律文件或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核查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在境外拥有企业或经营实体权益的情况及该等企业或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监督
查阅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操作规范、标准, 与发行人质量管理部门人员谈话, 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 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考察、向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咨询等方式, 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所适用的国家、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调查发行人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质量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 是否出现过产品缺陷及处理情况, 是否进行过产品召回, 是否出现过因服务质量导致重大索赔事件及处理情况。
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而遭受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若近三年存在被处罚的情形,需核查处罚的原因、性质、内容、罚款金额等详细情况,取得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关于处罚执行情况的说明、缴纳罚款的凭证等资料,必要时走访主管部门,判断该等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取得发行人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资料,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分析评价安全事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通过核查有关资产权属证书、授权许可协议、缴纳年费及续期等凭证及记录、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谈话等方式,必要时通过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咨询、查阅相关资产产权登记文件,核查发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及其他主要资产的产权归属情况、权利限制情况、缴费情况及权利期限,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的取得或使用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谈话、问卷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向保荐人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咨询、主要供应商及重大客户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是否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对其存在重大依赖关系的客户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况;并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经营方式及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 分析判断前述变化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查阅发行人的相关会议文件、业务发展计划或纲要性文件、业务发展目标内部决策和授权法律文件,并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或问卷调查等方式, 调查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核查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是否存在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第四十五条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等谈话、问卷调查、咨询会计师意见等方式, 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名册、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及有关主体工商登记、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核查确认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有关财务数据;如为自然人,则应核查确认其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核查确认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有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六条 特殊的关联关系
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及关联方单位的任职文件、有关会议决议、薪酬发放明细及工商登记资料等,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有关人员谈话,取得发行人、有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书面声明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通过与发行人采购、销售部门人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沟通,调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否在其前五名供应商或前五名客户中拥有权益,是否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并判断其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
对于最近三年来由关联方转变为非关联方的,通过对转变前后的主体及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查阅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任职文件、有关会议决议等方式,核查其与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销售等方面是否仍存在相关性。
第四十七条 关联交易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谈话、问卷调查、咨询会计师意见,取得并查阅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调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在发行人相关业务中所占比重,判断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及公允性。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核查,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
3、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必要时可以采取向相关机构咨询或第三方询价等方式调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查阅关联交易履行中涉及的相关付款凭证、货物验收确认等文件,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5、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过往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第四十八条 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及措施
通过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是否已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独立董事是否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或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第四十九条 同业竞争情况
查阅发行人改制重组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业务所必需的许可证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经营相同或相类似产品的情况;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核查在细分市场、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市场区域、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方面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别,从实质上判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第五十条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承诺
通过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并查阅相关书面承诺、协议、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资料,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或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调查该等协议或承诺的履行情况,确认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以避免同业竞争。
第五十一条 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取得相关书面承诺、协议、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第七章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第五十二条 房产情况
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房产权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谈话、问卷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走访、房产主管部门查询等方式,了解发行人房产的范围、取得方式、用途及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是否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等,核查房屋及建筑物是否均已办理产权证明,核查已有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物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在发行人名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核查是否存在房产所有权人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不同主体的情形,确认发行人占用的房屋建筑物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对于受让的房产,查阅房产买卖合同、价款支付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出让方合法拥有该出让房产的产权证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出让方谈话,必要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出让房产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核查受让房产的过户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需要办理相关土地性质变更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手续的法律风险;如存在该等风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哪一方。如有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调查其原因及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对于自建的房产,查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等各阶段应取得的批准、许可或验收等文件,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必要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就自建房产取得了各建设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许可或验收文件,是否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权证。如有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调查其原因及办理房产权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概况
取得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清单、土地使用权证、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探(采)矿权证及其他无形资产权属证书及申请文件等相关资料,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谈话、问卷调查,必要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查询等方式,了解发行人无形资产的范围、取得方式、性质、使用期限等,核查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或其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已经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是否存在期限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取得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分析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等,关注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
查阅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出让金等土地费用支付凭证、利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利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集体土地或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关协议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如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核查“招拍挂”流程及相关法律文件,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必要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土地用途及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权利限制情况等,是否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分析发行人的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土地性质变更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手续;如需要办理前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及需要缴纳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专利及非专利技术
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研发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的研发管理制度、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与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研发项目立项、科技成果申报、鉴定文件以及研发费用支付凭证,确认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形成过程,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如为技术合作开发,核查合作技术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查阅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专利证书、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文件, 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专利信息检索,必要时可以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或向交易对方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是否存在期限届满前被终止专利权及被视为撤回的情形,许可他人使用或被许可使用专利、非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重大纠纷。对于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查阅相应阶段必需的申请及受理的证明文件,确认取得专利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被驳回专利申请权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商标
查阅商标转让合同、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注册商标权利人变更登记文件、商标许可协议、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登记证、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登记文件等文件,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商标信息检索,必要时可以采取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查询或向交易对方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许可他人使用或被许可使用商标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重大纠纷。对于处于申请注册的商标,查阅相应阶段必需的申请及受理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提出异议的情形,确认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第五十七条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查阅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购买合同及款项缴纳凭证、评估报告、海关进口报关或证明等文件,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谈话、问卷调查, 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和勘察等方式, 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第五十八条 对外投资
查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资料、财务凭证等文件,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行为,如有,该等行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查阅发行人的相关会议资料、财务报告、长期股权投资清单,以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谈话,了解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应核查确认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有关财务数据。
发行人投资设立或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增资的,查阅该等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发行人内部批准文件、该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资合同、批准证书、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对该等公司权益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对于发行人向第三方收购的公司, 查阅发行人收购该等公司时的发行人内部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批准股权转让的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该等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资合同或投资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支付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通过与发行人谈话,必要时可以采取向交易对方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对该等公司权益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第五十九条 境外主要资产
查阅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主要资产清单、对外投资文件等,并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或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直接或间接拥有资产,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直接或间接独资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或投资于任何企业或经营实体。
发行人如拥有境外主要资产,取得对境外资产权属证书或主体资格文件的公证认证法律文件或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资产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第六十条 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查阅发行人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股东名册、抵押或质押等担保合同、财务报告、司法裁判文书等文件,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谈话、问卷调查,必要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及股权是否被设置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是否存在被查封或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第六十一条 租赁资产情况
查阅发行人的房产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生产经营设施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协议、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出租方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租赁登记证明等文件,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必要时可以采取向出租方函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查询等方式,核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使用用途是否与相关权利证书记载一致,出租人是否合法拥出租资产,判断出租资产的法律性质、是否存在法律瑕疵,以及是否对发行人持续使用该等出租资产构成法律障碍。
第六十二条 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历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资产买卖合同、价款支付凭证、资产权属证书等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或向交易对方函证、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是否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如有,核查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核查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或资产交割手续是否办理完毕;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查阅发行人的相关会议资料并就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谈话,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出售行为。如有,核查已经签署的意向书或备忘录、框架协议、资产出售或收购协议、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资产权属登记文件等,核查交易协议是否最终签署,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经或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八章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将要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查阅发行人签订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以及采取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向合同对方函证、与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 核查重大合同是否真实,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如有不能履约、违约及其他风险和纠纷事项,判断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影响。
对照发行人订立合同的有关内部权限规定, 核查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权限决策。对于适用境外法律且在境内履行的重大合同,还应核查确认该等合同的履行是否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要时核查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应法律意见书,以论证该等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若重大合同系发行人改制或者设立前由相关主体签署,应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已变更为发行人,并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第六十四条 重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查阅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金额较大且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明细、相关交易协议, 通过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谈话, 必要时可以采取向相关交易对方函证等方式, 调查其他应收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具体内容、数额和业务背景, 判断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相关交易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结合对发行人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核查, 及对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核查, 通过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谈话, 必要时可以采取向交易对方函证等方式, 调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产或资金的情况, 是否存在发行人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中的营业外支出明细,采取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外部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谈话、问卷调查, 由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 及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信息检索等方式, 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如有, 需进一步查阅确定侵权债务的相关法律文件, 必要时可以采取向相关当事人函证等方式, 调查侵权之债的形成原因及进展情况, 发行人是否已经赔付。判断侵权之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影响。
第九章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第一节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资料,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备案登记,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是否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发行人公司章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取得该等批准。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
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充分体现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否已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如果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还应核查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草案内容按规定存在增减的,核查其原因、理由及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第二节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及运行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取得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内部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说明、公司治理相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责,核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清晰,是否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核查了解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及其构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条 发行人的“三会”运行情况
查阅发行人历次“三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资料,包括书面通知副本、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通过与主要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谈话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运行情况:
1、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3、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
4、决议内容、会议记录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对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6、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历次授权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授权范围是否合法有效;
7、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 该等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
8、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 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9、“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一条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查阅发行人相关会议资料,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判断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合规;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查阅董事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通过与独立董事谈话等方式,核查独立董事是否知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独立作用。
第七十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查阅发行人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三会”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取得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书面意见,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就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部门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否切实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
2、了解发行人的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情况,核查其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配备了专业的中坚力量;
3、核查业务循环过程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考察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4、核查内控制度是否能够被有效执行且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重点核查发行人拟采取的改进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第七十三条 发行人的违法违规情况
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外支出明细,通过采取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问卷调查,取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走访相关管理部门或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截至目前尚未纠正的情形;
2、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3、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的,核查发行人前次发行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的情形;
4、发行人是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的核查,应溯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果发行人已被纳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应走访该证监会派出机构,了解其对发行人的监管意见。
第七十四条 对外担保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授权文件, 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对外担保制度,是否已明确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查阅“三会”会议文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三年以来签署或履行的担保合同文件及相应主债权合同文件,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谈话,必要时可以采取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函证、向担保登记机关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担保行为是否获得了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是否存在违规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十五条 资金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查阅发行人的财务管理、资金调度、现金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查阅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其他应收应付账款明细、关联交易合同及关联交易往来明细,通过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谈话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资金拆借或委托理财的情况,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三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查阅保荐人组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市场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记录以及相关考试记录,通过与相关当事人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知识的掌握情况,判断上述人员是否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已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和相关议案,以及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通过与相关人员和人事主管部门谈话、问卷调查,取得当事人的相关声明,走访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调查了解: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及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等个人情况,与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独立董事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
3、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是否最近36个月内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是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的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6、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是否已获得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谈话、查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资料、查询曾任职于其他上市公司的财务及监管记录、咨询主管机构、与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员工谈话等方法,调查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过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是否存在受到处罚和对曾任职的破产企业负个人责任的情况。
取得发行人与有关人员所签订的协议或承诺文件,关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有关协议或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查阅公司章程及选聘和辞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决议及会议记录、相关议案、提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等相关会议资料,通过与相关当事人谈话、问卷调查,必要时在工商登记部门查验等方式, 核查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动经过、变动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董事、监事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判断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经营管理层是否保持稳定。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取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文件,调查该等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近三年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调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它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和协议;核查该等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或其他营利性单位,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
通过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调查该等人员在发行人内部或外部的兼职情况。
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八十条 发行人的基本财务状况
查阅审计报告,结合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通过与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谈话、咨询会计师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取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判断发行人资产质量是否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盈利能力是否较强、现金流量是否正常。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基于本准则第七十二条的尽职调查,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有效,是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谈话、咨询相关中介机构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取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通过核查发行保荐文件、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谈话,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政策、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查阅审计报告,咨询相关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合理分析判断,并重点关注发行人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核查判断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判断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查阅发行人相关无形资产权属证书、无形资产受让合同(如有),核心专有技术受让或自行研发的证明文件,特许经营权取得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谈话,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判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方面的情形。
第十一章 发行人的税务和补贴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的税务基本情况
查阅发行人的国税与地税登记证、年度财务报告、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证明、税收缴款证明等文件资料, 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谈话,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当地税务机关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核查发行人适用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政策的,查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法律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了解最近三年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和金额、财政补贴的来源、归属、用途等情况,核查该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财政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核查享受该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是否有条件限制, 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相关批准或资格;核查实际所享的财政补贴与相关批文是否一致及其使用是否符合批准的方式和用途;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是否存在严重依赖。
第八十五条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取得当地国税与地税主管机关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纳税情况的出具证明文件, 查阅相关纳税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谈话, 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当地税务机关等方式, 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 是否存在欠税情况,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如果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应取得处罚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查明处罚的原因、内容及最终处理结果,必要时走访税务主管部门,判断该等处罚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必要时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核查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历次分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是否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前述自然人是否存在欠税情况,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十二章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第八十六条 环保核查的行业分类
根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国家环保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结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处于重污染行业,是否必须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核查文件。
第八十七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保要求
实地勘察发行人的环保设施建设或配备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调查发行人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及设施的配备与污染处理能力是否匹配等情况。取得有权环保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或证明文件,查阅主要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部门的核查意见、排污设施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排污协议、排污费交纳或排污设施建设费用支出凭证,通过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谈话,并走访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当地环保局、走访周围居民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治理情况,判断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十八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环保要求
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料,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取得了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或核准批复。
第八十九条 环保处罚情况
取得有权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外支出明细,通过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谈话、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当地环保部门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若发行人近三年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需核查处罚的原因、性质、内容、罚款金额等详细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情况说明、缴纳罚款的凭证等资料,必要时走访主管部门,判断该等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判断。
第十三章 发行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第九十条 发行人的员工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与发行人员工谈话,实地察看发行人员工工作情况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员工构成、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判断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九十一条 发行人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
调查发行人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时间、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累计交费金额,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延迟缴纳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取得社保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未能及时、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核查未能缴纳或延迟缴纳的原因,核查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是否作出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
第十四章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十二条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查阅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的产业政策及目录, 核查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是否用于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一致,是否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
第九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谈话,咨询保荐代表人,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九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取得并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的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如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发行人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计划、以及其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必需的文件,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文件是否经发行人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和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相关批准程序,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项目。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 查阅拟增资或收购企业的设立批准文件、历次换发的营业执照、历次修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同或股东间协议、历次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财产权属证明文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资质证明或许可、重大合同和本外币贷款证(卡)、工商登记文件, 通过与该等企业相关人员谈话、问卷调查, 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走访、走访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方式, 调查拟增资或收购企业的以下情况: 主体资格、注册资本与非货币资产出资、主要财产权属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重大争议, 是否受工商、税务、环保、土地等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核查是否已经签署了增资或收购协议, 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增资或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是否需要取得其他权益持有人的同意及取得情况等。核查增资或收购协议、收购企业公司章程是否就分红政策进行约定,或是否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收购企业的利润能够分配给发行人。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 查阅相关合资或合作协议,调查了解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核查相关合资或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以及根据相关协议是否拟组建企业法人, 拟组建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 或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合作方式。核查合资或合作协议、合资或合作企业章程是否就分红政策进行约定,或是否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收购企业的利润能够分配给发行人。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 查阅出让方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拟收购资产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债权债务合同及其他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调查出让方资格, 拟收购资产是否合法有效。核查是否已经签署资产收购协议, 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 查阅相关在建工程各阶段应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工程合同文件, 核查在建工程在其各阶段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核查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第九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查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和决议,判断董事会是否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是否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风险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对同业竞争及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查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年度财务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通过与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谈话、问卷调查,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各企业生产经营环节构成上下游关系,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关系。
第九十七条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和专项存储账户
查阅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相关会议资料、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办法、专项账户开户协议与开户证明文件, 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或者准备建立合法有效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是否已在银行开立或者准备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九十八条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查阅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内部决策和授权文件、招募文件、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文件、前次募集资金以来的历次年度财务报告、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会议资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变更的信息披露文件, 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项目负责人谈话、问卷调查, 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等方式, 核查招募文件载明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查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是否与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一致, 核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第十五章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第九十九条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取得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声明, 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法务人员、外部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谈话、问卷调查, 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 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相关监管部门等方式, 调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有, 调查其基本情况,并从案件的进展情况、性质、涉及金额等角度评价对发行人经营和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一百条 对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
若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案件, 查阅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立案通知、答辩状、开庭通知、送达回执、裁定、判决, 通过与发行人的相关人员、代理律师谈话, 必要时可以采取取得代理律师法律意见等方式, 调查诉讼案由、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以及当事人、争议金额、争议焦点、诉讼程序进展情况。
若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仲裁案件, 查阅仲裁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仲裁规则、答辩状、开庭通知、送达回执、仲裁裁决, 通过与发行人的相关人员、代理律师谈话, 必要时可以采取取得代理律师法律意见等方式, 调查仲裁事由、标的、仲裁请求, 以及当事人、争议金额、争议焦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进展情况。
若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查阅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通知、行政处罚通知送达证明文件、听证文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 通过与发行人的相关人员、代理律师谈话, 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取得代理律师法律意见等方式, 调查行政处罚事由、依据、金额、争议焦点、及行政程序进展情况。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证券发行上市前,如果发生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律师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做相应补充或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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