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指导意见核心内容整理 方面 核心内容 一、量刑步骤 ...
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指导意见核心内容整理
方面 | 核心内容 |
一、量刑步骤 | 1. 确定量刑起点: 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确定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 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确定拟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4. 确定宣告刑: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 1. 单个情节: 直接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调节基准刑。 2. 多个情节: (1) 同层级情节: 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2) 不同层级情节: 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精神病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进行连乘调节,再适用自首、坦白、立功、累犯等情节进行同向相加、逆向相减调节。 3. 数罪: 先对各罪分别适用量刑情节,确定各罪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 1. 法定刑幅度内: 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2. 法定刑以下: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3. 法定最高刑以上: 只能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 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结果进行调整,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四、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各地细则对量刑情节的适用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从宽或从重幅度的量化,以下表格列举了常见情节的适用原则和调整比例范围: |
各省市高级法院量刑情节适用细则(按情节分类)
量刑情节 | 适用原则 | 调节比例范围 |
(一) 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 ||
1.未成年人犯罪 | 综合考虑认识能力、动机、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等。 | 14-16岁:减少基准刑的 30%-60%; 16-18岁:减少基准刑的 10%-50%。 |
2.老年人犯罪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 | 65-75岁,故意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过失犯罪减少 40%以下;75岁以上,故意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过失犯罪减少 20% - 50%。 |
3.精神病人犯罪 | 综合考虑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对辨认控制能力影响等。 | 重度: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中度: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轻度: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
4.又聋又哑、盲人犯罪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盲人的犯罪控制能力。 | 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5.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 综合考虑防卫或避险的程度、造成的损害等情况。 | 减少基准刑的 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部分地区严重过当可减少基准刑的 30% -60%。 |
6.犯罪预备 | 综合考虑预备的犯罪性质、准备程度和危害程度等。 | 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情节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
7.犯罪未遂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得逞原因等情况。 | 实行终了,造成损害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未造成损害的减少40%以下;未实行终了,造成损害的: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未造成损害的减少50%以下。 |
8.犯罪中止 | 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 | 造成较重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 30%-60%;造成较轻损害的,减少基准刑的 50%-80%;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
9.从犯、胁从犯 |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 | 从犯:减少基准刑的 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胁从犯: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10.教唆犯 |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等情况。 | 被教唆者未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下;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二) 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 ||
1.自首 |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减少基准刑的 20%-40%,一般不超过 4 年,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
2.立功 |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 | 一般立功,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立功,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3.坦白 |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30%-50%。 |
4.当庭自愿认罪 |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
5.被害人过错 | 综合考虑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 | 根据过错程度,可减少基准刑的 20%-40%以下。 |
6.退赃、退赔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 | 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从严掌握。 |
7.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 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刑事和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从严掌握。 |
8.累犯 | 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从重处罚。 | 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刑期。 |
9.前科 |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 | 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10.弱势人员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11.特殊时期犯罪 |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各地高院特别说明:
- 各地标准: 各省市的量刑标准并非完全一致,特别是对于一些情节的认定和量化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以表格中的最高、最低幅度仅为参考。
- 具体罪名: 上述整理主要针对的是十五种常见犯罪,对于其他罪名的量刑,各地会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具体罪名特点制定细则。
- 量刑均衡: 各地均强调了量刑的均衡性,即对于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确保量刑的公平。
- 特别注意:对于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各地细则都强调在从宽处罚的把握上应从严掌握,对于从重情节的适用力度从严掌握。
总结:
从以上表格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地量刑细则在具体数值上略有差异,但在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主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方面,总体上保持一致。 都强调了以罪刑相适应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各种情节,实现公平公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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